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卑詩證監透露過去23年 破產人士或公司欠下局方8千萬元罰款 click here to listen the cantonese clip  click here to listen the mandarin clip

2024-07-31 14:19

卑詩證監透露過去23年 破產人士或公司欠下局方8千萬元罰款

加拿大最高法院今日頒下終極裁決,裁定操縱股票價格「拉高拋售」的不良行為者,可以透過申請破產來避免支付數百萬元的罰款。卑詩證監會就透露,過去23年有超過44宗因破產而未有繳交罰款的個案,欠下當局約8000萬元。

這項裁決被部份傳媒形容為「震驚地」逆轉下級法院的兩項裁決,結束了長達10年的訴訟,並對加拿大各地證監當局的執法權力施加了重大限制。

案件源自於2008年,卑詩證監會發現Thal Poonian和Sharon Poonian,操縱多倫多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一間石油和天然氣上市公司OSE Corp.的股價。證監會在2015年命令二人退還非法獲得的560萬元,並罰款1,350萬元,合共1,910萬元。

二人在2018年宣佈破產,夫婦二人認為此舉可以讓他們毋須向卑詩證監會支付任何款項,但隨後的兩項法院裁決均駁回二人的論點。

今日由加拿大最高法院頒下的終極裁決,為案中二人帶來部份勝利,因為法庭裁定欺詐案中,當局根據《沒收令》要求退還的560萬元不義之財,不屬破產程序中可以免除的債務,但1,350萬元的罰款則可以獲得豁免。

法官Suzanne Côté在主要意見書(Majority Opinion)上表明,沒收令是根據《證券法》制定,懲罰透過操縱市場而獲得利潤的人士。裁決指,破產人士的欺詐行為,與證監會的沒收令之間存在直接關係,因此作上述裁決。但對證監會來說這項裁判決影響深遠,使他們難以對欺詐及其他金融犯罪的人士處以更多罰款。

卑詩證監會主席兼行政總裁Brenda Leong(圖)回應時形容,這宗案件對證監會來說是一個艱難的決定,又透露自2001年以來約有44人或公司申請破產,共欠下卑詩證監會8000萬元。她又指卑詩證監會自2019年以來已經推動立法,確保在破產和無力償債情況下,對證監會行政制裁的確定性,呼籲政府和加拿大各證監會繼續這項主張。

安省證監會前主席Ed Waitzer表明,這項決定剝奪了他們根據《證券法》中的執法工具,強調執法「武器庫」已經減少。卑詩大學(UBC)法學教授Cristie Ford表示,此案涉及重大的憲法問題,使監管機構的優先事項與加拿大聯邦制和破產法出現衝突。

法官Andromache Karakatsanis和Sheilah L. Martin在判辭中的「不同意見書」(Dissenting Opinion)說,這項決定可能讓破產人士,通過免除責任而在不誠實行為中受益,又認為欺詐行為與罰款是直接相關,認為兩者都應該在破產程序中繼續有效。

不過「不同意見書」並非判決結果,只會被視為建議性質的參考內容,不會直接影響裁決。

粵語:黃棨謙 報道
圖片:網絡會議截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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